当前位置: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河曲县黄河路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

河曲县黄河路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二十条不准”

2015年03月09日 14:57:53 来源:黄河路小学 访问量:75977

1.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.

2.不准参与赌博、封建迷信、色情和其他非法组织活动.

3.不准骚扰或侵害学生,不得传播低级庸俗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.

4.不准损害学校荣誉,不得有诋毁其他教师的言行.

5.不准讥讽、歧视、侮辱学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言行.

6.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、评价中不平等、不公正对待学生.

7.不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.

8.不准驱赶或变相驱赶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力.

9.不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下棋、打牌、炒股、玩游戏等与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,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.

10.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不得训斥、指责家长.

11.不得擅自调课、停课、缺课以及私自找人代课.

12.不准敷衍塞责,利用旧教案或无教案上课,不得使用方言土语讲课.

13.不准不批改学生作业或者请学生代改作业.

14.不准加重学生课业负担,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、名次.

15.不准在教学区域吸烟,上课时间不得接打手机.

16.不准穿奇装异服、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进入课堂.

17.不准开展或者参与针对学生进行的强制订购教辅资料、报刊等经营性活动,不得动员、组织、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及开展各种有偿家教活动.

18.不准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.

19.不准利用学生家长谋取私利,不得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.

20.不准在参与各类招生、考试、职务评审、考核评价、教研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.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河曲县黄河路小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412

编辑:张瑞锋老师
评论区
发表评论

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
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
郑重声明: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,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,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。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,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;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,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【通知—删除】义务。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,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,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。河曲县黄河路小学 特此声明。

联系地址:山西省河曲县黄河大街
北京网笑科技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